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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弥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特24号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吉晨辉,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弥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弥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惠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