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和英与胡友辰、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和英,胡友辰,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298号原告:常和英,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鉴铭,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友辰,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109号。负责人:沈正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原告常和英与被告胡友辰、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常和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和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和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常和英负担。审判员 王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