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庄德全与王桂英、全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德全,王桂英,全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176号原告:庄德全,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住白山市被告:王桂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白山市。被告:全起,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白山市。庄德全与王桂英、全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庄德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德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庄德全负担。审判员 彭修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