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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行审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钟楼区南大街福闽佳客来餐饮加盟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钟楼区南大街福闽佳客来餐饮加盟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11行审20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B座3楼。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晶,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凌,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钟楼区南大街福闽佳客来餐饮加盟店,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莱蒙都会商业街7-305、306、307、308、309、310、311号。经营者郑爱容,该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被申请执行人钟楼区南大街福闽佳客来餐饮加盟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资质个人陈福学收集、运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常城执罚字[2016]第040901No.201604008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00元。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送催告书,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上述罚款2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城执罚字[2016]第040901No.2016040080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常城执罚字[2016]第040901No.201604008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2000元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钟楼区南大街福闽佳客来餐饮加盟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旦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