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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52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东,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甲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宝军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人民陪审员  马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