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987号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龚韦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龚韦任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987号之二号原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北段遵义恒大城楼盘20号楼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LMB6T。法定代表人:杨晓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龙,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韦任,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原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韦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龚韦任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同时,本院亦向原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7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原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联系,原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本案由本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韦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0.00元,公告费400.00元,两项合计1,820.00元,已经依法预收,原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可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人民陪审员 周义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