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维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维富,男,汉族,文盲,陕西省石泉县人。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维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国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丽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维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维富在位于后柳镇中坝村租住房内饮用一次性塑料杯一杯包谷酒,随后驾驶摩托车由后柳中坝村往石泉县城方向行驶,当其行至新元村金甲谷桥头,因操作不当发生摩托车侧翻,造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当场对陈维富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遂将其带至石泉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6年12月13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维富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14.8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陈维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巿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6)(J)0873号;5、视听资料;6、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维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维富经缓刑评估,再犯罪风险较小,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维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袁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