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维波与于怡贤、谷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维波,于怡贤,谷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242号原告:肖维波,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君,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怡贤,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谷玉香,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维波诉被告于怡贤、谷玉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馨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