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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潘超林与朱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超林,朱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24号申请执行人:潘超林。被执行人:朱文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超林与被执行人朱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文志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文志应给付潘超林车损等费用共计1418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