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5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范海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经路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经路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479号原告:范海,男,1988年7月23日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经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六纬路交口。负责人:黄欣。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海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