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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任清清申请执行邓守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清清,女。委托代理人:李照池(任清清丈夫),男。被执行人:邓守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523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邓守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邓守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邓守武将其所有的黑J792**号轿车作价100000元抵给任清清(该车所有的违章由任清清处理,任清清处理违章所支付的费用由任清清自行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邓守武已履行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曲贵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海涛书 记 员 赵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