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卢家伟诉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伟,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542号原告:卢家伟,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春来。被告:陈春来,汉族,住重庆市,身份证号。原告卢家伟诉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卢家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家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范 灵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