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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卢家伟诉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伟,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542号原告:卢家伟,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春来。被告:陈春来,汉族,住重庆市,身份证号。原告卢家伟诉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卢家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家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范 灵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