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安祥与被执行人杜清雨、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祥,杜清雨,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安祥,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尚武平,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杜清雨,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王平,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祥与被执行人杜清雨、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清雨、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清雨、王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王安详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6464元。201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210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清雨夫妻共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XXXXXX(产权证号:XXXX**)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屋。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清雨、王平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王安祥同意暂不查封杜清雨所有的陕KXX**科雷傲汽车、王平所有的蒙KXXX**捷达汽车。申请执行人王安祥陈述被执行人杜清雨、王平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杜清雨、王平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子民初字第00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