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贺浩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贺浩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55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64528083H)。住所地:宁波北仑新碶中河路36号海晨大厦206室。法定代表人:方敏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浩辉,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贺浩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贺浩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小玲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