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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通江县祥云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谢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江县祥云建材经营部,谢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江县祥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注册号:511921600110975(1-1)。经营者:张瑜,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瑞明,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上诉人通江县祥云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谢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江县祥云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张瑜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部分另行主张权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通江县祥云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张瑜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通江县祥云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张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05元,减半收取3402.5元,由上诉人通江县祥云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伯梅审 判 员 王 军审 判 员 杨 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长育书 记 员 冯世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