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一与汪洪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汪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陈一,男,生于1983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被执行人:汪洪君,男,生于1988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一申请执行汪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950元,案件执行费26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8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