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448号原告:阚某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告:郑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原告阚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阚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阚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东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