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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崇海与李树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海,李树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792号原告:李崇海,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县,。被告:李树发,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李崇海与被告李树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崇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崇海负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