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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民催2号申请人: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号智慧广场*栋鹏能大厦。法定代表人:叶仕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祝萍,公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示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323656178,出票金额225225元,出票日期2017年1月20日,付款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韶钢分行,收款人和持持票人为申请人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鹏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文正审判员  吴志明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