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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西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莫观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西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莫观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1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美西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琴,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欣,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观培。上诉人广州市美西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西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莫观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7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美西超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美西超市无需赔偿莫观培529.8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莫观培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莫观培所受损伤与美西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申请调取的事发视频和派出所询问笔录,都未显示双方存在肢体冲突或���莫观培实施殴打行为。2、莫观培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距公安机关开具介绍信到其前往医院就医隔了近10小时,无法认定其身上损伤为美西超市工作人员所致。3、美西超市未实施强行扣留莫观培已购商品的行为,主观上亦不存在强行扣留该些商品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二、莫观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损害系美西超市工作人员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上诉人莫观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被美西超市工作人员打伤后,医院开出的是处方药。美西超市称莫观培的医药费与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常理。一审认定正确,请求驳回美西超市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莫观培在一审起诉请求判令:1、美西超市赔偿莫观培医疗费529.8元、打(复)印费20.2元、交通费350元共9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误工费21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2、美西超市分别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食品安全报》上连续15天以不小于20cmX15cm的版面刊登公告,向莫观培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登报费用由美西超市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美西超市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9月18日12时47分许,莫观培到美西超市购物。莫观培先购买了巧克力、酒杯等货品共花费77.5元,后将上述货品寄存在超市柜台处,又折返超市购买了10盒巧克力共花费1060.8元。随后莫观培在超市收银台处要求开具两次消费的发票,但双方就发票问题发生争执,莫观培在此过程中受伤。莫观培随即报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于2016年4月7日出具穗公天不立字[2016]0001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莫观培所报被抢劫一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事发后,莫观培前往广��军区广州总医院附属一五七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全身浅表擦伤。莫观培支付了医疗费529.8元。莫观培要求赔偿医疗费529.8元,对此,提交了: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附属一五七医院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经质证,美西超市对此有异议,认为仅能证明莫观培身体存在轻微伤,但不能证明伤势是美西超市所致。莫观培要求赔偿打复印费20.2元、交通费3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误工费21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美西超市不同意赔偿上述费用。莫观培要求美西超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美西超市对此均有异议。另查明:一审法院前往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冼村派出所调取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包括事发视频录像;验伤介绍信、事发视频截图、退款凭证;莫观培以及李某、林某、梁某的询问笔录)。其中:(一)莫观培于2015年9月18日的陈述:2015年9月18日上午我走进兴盛路美食街三楼的美西超市选购货物,12时47分,我选购了特深浓奶油巧克力45g,森永朱古力(香醇丝滑白),澳洲麦提沙朱古力(原味),Dars黑巧克力45g,明治牛奶巧克力26粒(黑),雄英产品小酒杯,上述物品各一件共合计77.5元人民币。超市的收银台为我打印了小票,我通过刷信用卡形式支付货款,然后我提着货物和小票到顾客服务中心要求开具明细发票,超市工作人员称因物品较多开具明细发票所需要时间太长,我便留下上述购物小票给超市工作人员开发票,提着上述物品和公文包到超市储物柜保存,这时我想再买点东西送人,重新进入超市选购了10盒意大利进口的费罗列巧克力,然后我再重新回至收银台付款,超市收银台也打印上述购物小票,我付款方式也是信用卡,包括两个购物袋在内共支���了1060.8元人民币(其中8角是两个购物袋)。意大利进口的费罗列巧克力单价是106元人民币,共1060元人民币。我便提着后来购买的费罗列巧克力再次去顾客服务中心要求开发票,我发现留下的77.5元人民币小票已加盖了“已开发票”小章,但实际上超市工作人员还没开出发票来的,这时有超市另外一名女工作人员和开发票的工作人员不知说了什么话,她便告诉我开明细发票和后来的超过1000元的发票需要经经理或主管批准,我便那里等约10多分钟,我在等待过程中去了超市保管柜,把之前存放的货物和公文包取了出来,将之前买的和后来买费罗列巧克力一起放在顾客服台前面,当时我想到外面抽烟,怕别人把我东西提走,我便将上述所有货物都放到服务台里面,我抽完烟回到服务台时,这时有几个看起来像是超市经理或主管的模样的人,其中一个穿白衣中年女性看起��像是超市老板娘,她告诉我发票只开具食品发票,但开不了明细发票,我对她说之前工作人员已告诉我可以开明细发票,为什么现在又开具不了,她说之前工作人员搞错了,我想他们不肯开明细发票也就算了,便将后来所买费罗列巧克力购物小票也交给了超市工作人员叫他们合在一起开发票,当工作人员正在电脑开具发票的时候,看起来像老板娘的跟我说:“要开发票就要将我的购物小票收走”,我说:“我从没有见过要将顾客小票收走的做法,如果要收走小票就要开明细发票,而不是开笼统的食品名称的发票给我,如果不行我宁愿不开发票请你们把购物小票还给我”。因我是做法律这行的,维权意识较高,知道如果只能发票而没有购物小票,发票又不是明细发票的将无法证明消费者究竟从商家买了些什么东西。突然之间他们几个人都不约而同大吼起来,说我是:“你们是干什么的,是不是与之前的是一伙的?”,我很意外,也很吃惊,因我是第一次来这间超市,听不明白他们的意思,我便说:“不开发票了,把小票还给我”。同时我伸手想从“女老板”手中夺回我的小票,她不从并避开我,然后我去提走之前放下的货物时,这时站在服务台内的“女老板”和“经理”等人以及服务台外走道围上来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强行抢走我的货品,站在里面的人就把货往里面拉,站在外面人就将我身体往外拉,我看见他们人多势众而且面露凶狠,当时我心里十分害怕,不敢去抢回被他们抢走的货物,因我手机一直没有电,我便往左转出去,他们有好几个人跟着我出来,我很害怕看到楼梯处坐着个年轻小伙子在玩手机,我便叫他帮我报警,我也借了他手机打110,但不管是他打还是我打110,都是语音提示火警119,急救电话120之类提示,但���不能成功报警,其中一个被称经理的人和一个40多岁中年男子,还一个记不住,都是超市的人,那个经理的人不断用手机对着我来拍,我对他说:“我有肖像权,你不能再拍我了”,但他不听劝,并说我奈何不了他,继续对着我拍,我说:“你不删掉,我要把你手机拍我的视频和照片删掉”,我想上去,但是他们有几个人拉住我,我也拿不到经理手机,经理对我很凶狠说:“我们就不怕你们这些人,落到我们这里都有好看的”之类威胁的话,我向另一名中年男子出示律师证,说:“我不知道你们说的团伙是什么意思,我是律师也是第一次来希望你们把抢走货物归还我”,但他们却不肯归还我,过了一会后,我趁机就走至二到楼找了一个酒家迎宾女服务员借手机报警,但她不肯借,我见到一位老太太便借她的手机报警,当时报警时间是13时31分,我因害怕一直不敢回��市要回被抢的货物,就在二楼等警察过来,直到警察打电话给我,我才敢去三楼超市,辅警到了无法处理,后民警到现场后,我把基本情况告诉民警,这时超市的“女老板”就叫之前参与抢我东西的中年男子拿钱过来说退款给我,我不要,我说:“我在收银台结帐后并提走货物后,货物所有权就归我了,你们在收银台暴力抢走我的货物,涉嫌抢劫要求回派出所处理。民警告诉我这是工商部门管辖的,我说:“我坚持刑事报案”,这时“女老扳”拿着一沓人民币想强行塞给我,我不要,心想她想栽赃给我,她也给民警制止了,我提出请求我被抢走货物以及另一张1060.8小票主要证据带回派出所处理,民警不同意,后来民警带我和对方被称为经理男子一起回派出所处理。我当时肚脐右侧有擦伤,右腿膝盖内右侧位置擦伤。是他们围上来抢我货物时候用力推拉我的时候所受的伤。对方应该有殴打我,但当时场面混乱,我又害怕,记得不是很清楚,以视频为准。对方没有使用凶器,但用语言恐吓我,我感觉害怕。(二)莫观培2016年3月26日的陈述:被抢走物品是用自己银行卡进行刷卡结账。刷卡结账签名一张签名一个“陶”字的是我随便签的,另一张签名是莫某是我好朋友。(二)李某陈述:2015年9月18日13时许,当时我在外面吃完饭,突然接到员工的电话,称有客户要开发票,于是我就回到了美西24小时超市给该名客户开详细的发票,但是在期间我发现该顾客购买的物品内有些产品是我们准备退货的产品,出于对他的安全着想,我便跟他说明了情况,并表示愿意退款给他或者帮助他更换货物,但是他就突然开始生气,并且说这些物品是他已经付费了的,是他的私有财物,我们没权利去拿走,当时他购买的物品一直摆放在服务台上,我们���没有抢夺那些物品,并且也和他说明了里面有些产品的标签模糊以及部分产品过期,所以我们要帮他换回一些合格过关的产品,但他还是不依不饶,称自己是律师懂法,并且在过了没多久拨打了报警电话称我们抢劫他的物品,没多久民警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便带我们回冼村派出所协助调查了。我们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我当时一直都很平静的与他说明情况,并没有对他造成伤害或者语言上的恐吓之类的情况,但是他突然就开始发脾气,并且报警。我们双方没有发生矛盾,我只是跟他说明了情况,并愿意帮他更换合格的产品或者退款给他,可是他就开始发脾气不愿意了。那些物品一直摆放在服务台上,我们只是拿回超市给他更换合格的产品,并没有发生争夺的情况。我有向他说明,但是他就说不要换,就是要这批货,于是我跟他说这些产品是不合格的。如果他吃了可能会对身体不好,我们愿意帮他更换产品或者退货,但他还是不听,转身就拿出手机拔打报警电话称我们抢劫他。现场没有其他员工与该名顾客发生冲突。(三)林某陈述:2015年9月18日12时许,我去吃饭的时候经过收银前台,有一名收银员工问我,这名客人买的产品包装有问题是否要更换,我将这件事反映给经理。我经理到达现场后与客人协商,我记得我经理说给这名客人更换物品,客人当时很平静但后来越来越激动,接着我就离开了,后来我看见民警到现场处理。当时我没看见他们发生肢体冲突,我只看见客人越来越激动,其他的情况我不清楚。我们发现那些商品包装损坏,所以要更换客人的物品。(四)梁某陈述:2015年9月18日12时许,我在后台开发票突然营业经理过来说,刚才的物品有问题要求与客人换。接着我看见客人很生气的离开了。我在后台开发票我当���不知道现场发生了什么纠纷。我不知道前台员工与客人发生肢体冲突,也不知道对方有受伤。当时客人要求开明细我告诉对方开不了明细,客人就说开食品。我正在打印发票的时候对方就走了。(五)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莫观培首次到美西超市的服务台开发票未果,后将两袋货物放在服务台里面后离开现场。后莫观培又折返服务台要求发开票,但双方发生争执,莫观培欲进入服务台内拿回自己的货物但被阻拦,随后美西超市的工作人员拿着莫观培的货物和莫观培一起离开了服务台,视频中未见双方存在打斗的行为。(六)退款委托书、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显示美西超市已于2015年9月23日向莫观培退还货款。经质证,莫观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视频中可反映美西超市的工作人员与其发生拉扯,且李某在询问笔录中谎称与其协商退货,事实上没有���美西超市对上述材料无异议,认为视频和笔录均无法显示双方有肢体冲突。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莫观培主张其所受损伤是美西超市的工作人员殴打所致,美西超市对此予以否认。在本案中,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美西超市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殴打行为,也不足以证实莫观培所受损伤确属美西超市殴打所致。但是考虑到莫观培确实在涉案冲突中受伤,而且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监控视频均证实莫观培与美西超市的工作人员就发票问题发生冲突后双方有身体接触,故一审法院认定莫观培所受损害与美西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美西超市在莫观培未要求换货的情况下强行扣留莫观培已购买的商品存有过错,美西超市应对莫观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莫观培���张的医疗费529.8元,有相应的门诊病历以及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莫观培主张的打复印费20.2元、交通费3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因莫观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费用的发生,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莫观培主张因处理本案而产生误工费2100元,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莫观培提供的病历医嘱未注明莫观培的伤情需全休,莫观培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误工确有实际收入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莫观培要求美西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问题,莫观培虽在本案中受伤,但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莫观培亦未举证证明其名誉权因此而受到损害,故莫观培要求美西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美西超市共应赔偿莫观培52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美西超市赔偿给莫观培529.8元;二、驳回莫观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美西超市负担。本院二审查明,根据事发后约两小时,莫观培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冼村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你当时有无受伤?答:有。肚���右侧有擦伤,右腿膝盖内右侧位置擦伤。…”美西超市对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再查明,事发第二天凌晨00:35,莫观培在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附属一五七医院门诊病历中记载“体格检查:…于右侧腹部可见一直径约15CM浅表擦伤,有少许渗出,周围组织充血及触痛明显。并于右膝见一直径约3CM浅表擦伤…”。美西超市对此病历质证意见为,真实性由法院酌情认定,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另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美西超市是否需向莫观培赔偿医疗费529.8元。首先,关于双方发生冲突的原因,系因莫观培要求商家美西超市对其所购商品开具发票,美西超市则在开具发票前发现所售商品包装存在问题而要求更换,双方因此协商不成而发生冲突,故美西超市对本案的��发存在过错。其次,关于莫观培受伤与美西超市工作人员之间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发生冲突当天下午,莫观培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冼村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记载,称其肚脐右侧和右腿膝盖内右侧位置擦伤。美西超市对询问笔录真实性予以确认。另根据莫观培事发第二天凌晨00:35在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附属一五七医院门诊病历中记载,右侧腹部可见一直径约15CM浅表擦伤,右膝见一直径约3CM浅表擦伤。病历上加盖上述医院门诊部的印章,本院对上述病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从病历记录可以看出,莫观培经医院诊断的损伤与事发后其第一时间在派出所对自身损伤描述是相吻合的,二者可相互印证出莫观培事发当天受伤与美西超市工作人员之间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美西超市虽辩称莫观培是在双方冲突发生近10小时后才去就医,不排除其与其他人发生���打导致擦伤,但并无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美西超市因过错行为导致莫观培受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莫观培主张因其损害造成医疗费529.8元,并有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证明,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美西超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美西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小琳审判员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晶郭文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