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与郭昌平、曾万强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郭昌平,曾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东段233号。法定代表人:文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昌平,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曾万强,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2016)川1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昌平、曾万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6月16日告知本院: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8日办理的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郭昌平、刘韬)、法定代表人变更,监事、章程备案登记行为,是一次性登记过程,无法单独撤销郭昌平与曾万强之间的变更行为。待另案裁决生效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