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汤俊臣与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俊臣,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171号原告:汤俊臣,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3942313D。法定代表人:贾志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西陵区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汤俊臣与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林桂玲审判员 刘 杨审判员 郑小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家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