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清市玉屏运雄水暖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福清市玉屏运雄水暖配件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576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玉屏运雄水暖配件店,经营场所福清市玉屏清荣大厦*幢*层07店。经营者:林运雄。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玉屏运雄水暖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洪华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启鸣书 记 员 谢海灵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