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丁爱英、宋立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爱英,宋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丁爱英,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宋立国,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爱英与被执行人宋立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丁爱英与宋立国及案外人王成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宋立国于2017年8月18日16时前支付丁爱英2000000元,丁爱英承诺按宋立国的要求将济南市高新区l5号楼XX室过户到宋立国指定的人名下,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丁爱英与宋立国之间的所有经济纠纷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丁爱英与宋立国还就双方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2017年8月16日至18日,宋立国依约将1500000元打入本院帐户,将另外500000元打入丁爱英帐户,至此,宋立国完成了��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7年8月21日,丁爱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6)济仲裁字第1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英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