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鹏与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张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738号原告:朱鹏,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张伟涛,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朱鹏与被告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鹏负担。审判员 江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