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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鹏与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张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738号原告:朱鹏,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张伟涛,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朱鹏与被告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鹏负担。审判员  江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