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332号移送单位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涛。关于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涛罚金一案,所依据的(2016)豫072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