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戴福泉与蔡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福泉,蔡达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263号原告:戴福泉,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达森,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戴福泉与被告蔡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戴福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福泉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福泉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福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