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戴福泉与蔡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福泉,蔡达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263号原告:戴福泉,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达森,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戴福泉与被告蔡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戴福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福泉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福泉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福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