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44号罪犯黄生,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沙河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浙杭下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4000元(未缴纳)。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浙杭刑终字第4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未减刑。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沙河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沙河监狱认为,罪犯黄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生在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的改造中,表现较好,累计3次评为监狱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监狱记功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黄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