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徽金涂山化工有限公司与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涂山化工有限公司,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623号原告:安徽金涂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831092。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被告:林云财,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21736323。原告安徽金涂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云财、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金涂山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涂山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涂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金涂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