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郭国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郭国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674号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8928703M。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尧尧,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国森,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国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