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邱九雄与肖艾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九雄,肖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邱九雄。被执行人:肖艾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九雄与被执行人肖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48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依申请执行人邱九雄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艾华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肖艾华与陈友凤系夫妻关系,陈友凤在银���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艾华之妻陈友凤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3179.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志方审 判 员 谢任群审 判 员 徐资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