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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田会苗、张建忠、何俊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某某,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给付保定市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93857.98元及违约金25000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77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1307.8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工作及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田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