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磊义与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义,陈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74号原告:刘磊义,男,1985年9月20日,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陈康,男,1993年2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磊义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