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蔡学锋与伊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学锋,伊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942号原告:蔡学锋,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伊清海,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蔡学锋与被告伊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蔡学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蔡学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学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学锋负担。审判员 金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