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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蔡学锋与伊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学锋,伊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942号原告:蔡学锋,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伊清海,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蔡学锋与被告伊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蔡学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蔡学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学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学锋负担。审判员 金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