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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664顾正祥与杨雄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祥,杨雄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664号原告:顾正祥,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杨雄香,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顾正祥与被告杨雄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顾正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正祥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祥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正祥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 干人民陪审员  徐宝吉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洪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