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抚顺分行诉蒋涛、石铁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辽宁久信商贸有限公司,石铁明,蒋涛,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全,该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辽宁久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石铁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铁明,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蒋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于泽国,该公司总经理。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辽宁久信商贸有限公司、石铁明、蒋涛、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有关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是相关案外人对冻结存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中,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无争议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亮浩审 判 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志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