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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0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永、武瑞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武瑞钦,武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078-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武瑞钦,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2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武永超,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5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瑞钦、武永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禹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瑞钦、武永超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彭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