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齐妮妮与齐树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妮妮,齐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齐妮妮,女,汉族,1998年1月3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齐树海,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齐妮妮与齐树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齐妮妮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齐树海支付申请执行人齐妮妮抚养费3200元。并由被执行人齐树海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并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齐树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树海于2017年8月17日自动履行了案件款,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齐妮妮抚养费32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