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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邵晓悦、王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晓悦,王树波,陆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415号申请人:邵晓悦,女,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树波,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陆艳,女,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邵晓悦与被申请人王树波、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晓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树波、陆艳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树波、陆艳价值4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