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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锦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324执1588号被罚款人陈锦晨,男,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少华、周进兴、陈锦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锦晨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锦晨罚款200元,限在2017年8月23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