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045号原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创路65号1-11-2。诉讼代表人: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万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彤,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福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尔龙。本院在审理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治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