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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1054号罪犯李召,男,1982年8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11年11月8日,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7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天良出庭履行职务。富平县人大代表邓宁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李召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24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李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芦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