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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波、苍南县荣利纺织品厂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苍南县荣利纺织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907号原告:黄波,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原告:苍南县荣利纺织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7000162390,住苍南县望里镇溪头埠村2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波与被告苍南县荣利纺织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波负担。审 判 员 王玲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