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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敏与强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强中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627号原告:刘敏,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强中志,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强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