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敏与强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强中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627号原告:刘敏,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强中志,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强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