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通江县人民法院与执行被执行人屈金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269号被执行人:屈金城,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屈金城“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19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金城因贩卖危险驾驶罪被处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屈金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亦查询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茂森审判员 赵 江审判员 余显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灿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