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学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学凯,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学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学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学凯于2017年4月5日22时许,酒后驾驶×××号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九台区九开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石人沟村3社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学凯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9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学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学凯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刘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过程照片、肇事车辆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杨学凯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和解协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学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杨学凯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学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