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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许标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许标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293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负责人:潘翔,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圆圆,系公司员工。被告:许标根,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许标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