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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申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申航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637号原告杭州申航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53596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湖村。法定代表人李万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帅,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3607842G,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南钱清村后东塘。法定代表人朱彩英,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申航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申航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申航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杭州申航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