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邵帅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邵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484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770744。负责人王慧,行长。被执行人邵帅鹏,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申请执行邵帅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0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邵帅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邵帅鹏名下的银行存款七千七百二十三元八角四分。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