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6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桑东杰与冷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东杰,冷智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6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桑东杰(又名桑东加),男,藏族,1981年5月7日出生,现住玛沁县,现住玛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魁,青海阿尼玛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才让(桑东杰之兄长)男,藏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现住玛沁县,现住玛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智,男,藏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玛沁县。上诉人桑东杰因与被上诉人冷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沁县人民法院(2017)青262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桑东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魁、扎西才让、被上诉人冷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仅凭一人书写的协议书(包括所有人的签名)难以认定债务转移的有效性。且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7)青262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玛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桑东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蒋晓兴审判员 何艳丽审判员 拉毛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措 来源:百度搜索“”